简单来说,套路贷是贷款人以普通民间借贷为名义,对借款人实施诈骗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借款人本来只想借一笔小数额借款,但贷款人诱骗借款人签订大数额的借款合同,然后以空放的方式支付借款,接着进行惊人的利滚利,不断垒高借款数额,最后逼迫借款人抵押、过户房产或其他资产给贷款人,骗走了借款人高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资产。套路贷行为人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断圈套借款人进行诈骗,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们身边,套路贷经常出现的,一些急需资金者而风险意识不高的人和社会经验不足的在校大学生是容易上当群体。
套路贷的常见形式如下: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3)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恶意逼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当然,“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