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凌晨,李某和同案犯张某在成都市XX镇进行盗窃行为,第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被害人发现,三人立刻逃离。后继续实施第二次作案,在XX镇某某村某一居民房屋内实施盗窃行为,窃取21条香烟和现金约2千元,另有手机一台。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刘女士回到房屋,同案犯张某用“刀具”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进行威胁后逃离。
争议焦点:
1、李某是否构成抢劫?
2、能否争取变更罪名为盗窃?
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李某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李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仅是实施盗窃行为,同时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成功争取变更罪名,获1年有期徒刑的轻判量刑。
辩护意见:
1.现无证据证实李某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故其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
2.李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xx区检察院最终以抢劫罪指控二人,二人均是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法定量刑】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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