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某尾随被害人董某到利州区南河XXXX宾馆,采取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董某入住的房间,趁董某熟睡、酒醉意识模糊及房间黑暗之机,以讲普通话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身份,被害人发现不是其朋友姚某某后,彭某某谎称自己有刀使用语言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认为彭某某触犯了刑法第263条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志律师辩护意见: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3、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态度,所在社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帮教,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请求适用缓刑。
利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李志律师辩护意见,对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