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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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套路贷

作者:江丽春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8次举报

     无论是套路人,还是被套路,都请善良。珍爱生命,远离套路贷。


    被套路的,轻则面临巨额财产损失,重则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套路人的,以目前国家打击力度来看,也是分分钟构罪判刑。



    何为套路贷?相信多数人对另一个词可能更熟悉,那就是高利贷。简单来说,高利贷就是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那么,多“高”利息为高利贷呢?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可见,年利率高于24%即月息高于2个百分点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如果仅仅是高息,此前多为经济纠纷而不涉及刑事责任,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予以支持,对于24%至36%部分利息以实际履行为准即未付利息不还和已付利息不退,对于超过36%部分利息法律不予支持。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过程中如有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套路贷实质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多为高利贷)的外衣,为获取不法利益进行各种违法套路的犯罪活动。套路贷多以“畸高砍头息”、“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银行流水”、“转单平账”、“软硬兼施催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甚至有的借款人实际只拿到十几万元,最终却搭进去一套房;有的因为借款几万元导致欠款近百万,拖累家人直至父子不相认……


     套路贷根据不同阶段实施的不同行为,可能涉嫌六大罪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1、诈骗罪


    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骗者签订借款合同,以“调查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使得被骗人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贷合同。至此,套路贷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敲诈勒索罪


     在套路贷模式中,当行为人设下的套路没有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借贷合同时,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发出将向对方本人或其家属等采取不利措施的恐吓方式,如揭发隐私、滋扰家人、至工作单位催债等,致使对方心理陷入恐惧,进而迫使对方签订借贷合同。至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以恐吓行为使得对方产生恐惧感,被迫签订借贷合同,制造虚假付款流水痕迹,使得受害人承担债务,而行为人自己获得债权,构成敲诈勒索罪。


      3、抢劫罪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不能反抗进而当场取得财产的行为。在套路贷中,如存在行为人为了侵占对方财产,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制对方签订借贷合同,成立抢劫罪。


      4、非法拘禁罪


     套路贷中,对于不能按照借贷合同“及时”“足额”还债的借款人,套路贷行为人经常会使用拘谨的方式,迫使对方按照自己的意思还债,进行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至于拘禁的方式,花样百出。有直接禁闭房间的,也有相对隐蔽的,如对方外出时派人随时随行跟随,对方打电话时派人在旁监听,并提前告知对方,如果离开就会上门跟家里要账直至还清债务才离开,会去对方工作单位吵闹,离开属于违约将会增加债务金额等等,使得对方心理恐惧,乖乖听从行为人安排。


      5、寻衅滋事罪


      在套路贷中,对于没能按约还款的人,行为人往往会带上一帮人对借款人进行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以及泼油漆、电话轰炸、通讯录群发暴力短信、撬房门、无休止尾随等软暴力方式,任意毁损财物、扰乱对方正常生活、损害受害人社会影响,迫使对方不堪其扰,被迫还款。此时,催债人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6、虚假诉讼罪


       在对方没有按照借贷协议“及时”“足额”还款时,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以捏造的事实即假借民间借款之名,利用其制造的虚假给付痕迹、公证文书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借法院之手,帮其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目的,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今时不同往日,起诉借款人返还钱款已成为诸多套路贷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引爆点。对于套路人,谨慎行之,不要抱着侥幸无知心态到了铁窗之内再追悔莫及。对于被套路人,擦亮眼睛,无蜜不招彩蝶蜂,克己自律,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