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
我是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李民洪,本案于2012年12月31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及彭某某(公诉人称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均称:公诉人指控的2012年3月6日凌晨在大英县回马镇文武村8社工地盗窃钢扣1659个数量严重失实,事实上钢扣数量为400个左右,理由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等在工地上偷窃钢扣为17袋,其中13袋子装车运至收费站被挡获,按平均计算,为运输赃物的“捷达”牌轿车就装有1268个钢扣,但是,每个口袋子就是装满也只能装五十至六十个,被告人装的半袋子,不可能每袋子平均就有97个;2、钢扣每个有一斤七、八两,如果每袋装一百七、八十斤怎么搬动?3、“捷达”牌轿车在载有三人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装下1千多个钢扣也没有能力正常负载。
我与彭某某的辩护律师伍班和均认为两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有理,并重申了重新鉴定的要求。
据据唐某某的再三要求,我于2013年1月5日到遂宁市看过所会见了唐某某,唐某某苦苦哀求我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并称:如果遂宁市任何一辆“捷达车”(用作出租的)轿车能在载有三个人的情况下,再合理地装下1268个钢扣或者能正常运载,他就认罪服法,否则,坚决不服。
本着职务道德与职业良心,2013年1月6日,我叫唐某某亲属准备好唐某某平日准备的用于盗窃钢扣所用的袋子,租用相同类型的一辆“捷达车”(用作出租的)轿车,雇用两个身体强壮的人作为搬运,经协商,在遂宁市船山区北门“XX·北城”在建工地附近进行了现场实验,结果为:
1、袋子(装磷肥通用)装满至无法系口时,只能装72个。
2、新钢扣每个重1.71市斤,老式钢扣每个1.82市斤。
3、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搬运钢扣装车,也只能分成两袋子搬运、装车。
4、“捷达车”(用作出租的)轿车后尾箱最多只能装六袋72个装的袋子,而且会使轿车翘头,不能行驶。
5、“捷达车”(用作出租的)轿车车箱在载有三人的情况下,最多只能装下两个72个的袋子。
上述实验证明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缺乏客观性,理由如下:
1、最多装72个钢扣的袋子却被认为装下了97个,违悖常理,不具有客观性。
2、最多能装(却不能正常运行)8袋72个钢扣的“捷达车”(用作出租的)轿车却装下了13袋子,且正常运行,违悖常理,不具有客观性。
3、不采用一人或者两人搬运的方式,却采用三人都无法搬运的方式偷窃(97个钢扣就是全部为最轻的,重量也为165市斤),违悖常人思维逻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2年3月6日凌晨在大英县回马镇文武村8社工地盗窃钢扣1659个的物证及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也违背法律逻辑,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像证人证明太阳是从西边升起或证明人能吃下十斤大米做成的饭的证言一样,因违悖自然科学规律,因而不能作为证据!
附:实验同步录相资料光盘。
报告人: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