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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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李民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91人看过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以物抵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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