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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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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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

发布者:李民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9606人看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合伙经营夜啤酒餐饮业务,并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合伙方式。

1、甲方以租凭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裕区小区内10号门面的(租赁期限为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剩余期限使用权入伙,乙、丙两方以经营资金、劳力入伙。

2、具体经营活动由乙、丙负责。包括经营资金的投入、劳动力的雇用等。

二、盈利分配与亏损承担。

1、乙、丙两方给甲方包干利润65000.00元(陆万伍仟元整)。在签订本协议时,乙、丙方共同支付甲方包干利润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其余包干利润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于2012年3月31日支付壹万元、4月30日支付壹万元、5月31日支付壹万元。

2、其余利润及其亏损风险,均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享受盈利分配或承担风险。

三、退伙与股份转让。

1、全体合伙人未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在项目完成前退伙。

2、合伙人经全体合人同意,方可将自己所占项目股份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其他合伙人具有优先取得转让股份的权利。如果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其他合伙人对转让股份主张优先取得权利,取得份额由取得者协商,协商不成份额则均等。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20%的现金值计算。

2、如果一方违约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其他合伙人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系全体合伙人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全体合伙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二0一三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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