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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当转移财产的常见做法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20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当转移财产的常见做法:

(一)以不法手段争夺财产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有的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

A、威逼胁迫,暴力要挟

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做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重婚罪等。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另外,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B、伪造债务,弄虚作假

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二)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当走到离婚的地步,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其方式主要有:

A、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B、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C、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D、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E、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F、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三)假借离婚逃避债务

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如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此类案件: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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