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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人又销售的商店是否视为“户”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13人看过

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店家一体"式的场所。这些场所一般为公民私人开设、使用的房屋归经营者本人所有或者租用,其特点是:公民个人生活居住和经营活动混杂于此,即公民一方面在这些场所从事生活日用品零售业、餐饮业、娱乐休闲服务业等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在这些场所进行日常生活。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抢劫案件发生于这些场所。有的是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趁经营人员势单力薄实施抢劫,有的是趁夜深人静经营者停业休息后实施抢劫,有的是抢劫了经营者的店堂商品或现金,有的则是抢劫了经营者随身携带或床头橱柜中的财物或现金。

判断进入"店家一体"式场所的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主要看该场所能否以及何时能评价为户。如前所述,入户抢劫除了构成抢劫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住宅的安宁。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入户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判断其行为是否还同时侵犯了住宅的安宁。这是一种实质的判断,而不是看该住所是否与外界隔离或者以抢劫的对象为标准。具体认定如下:

1、首先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如果相对分离,则行为人进入经营者生活区域进行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进入经营区域抢劫的,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对于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没有明显分离的,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场所的功能特征进行认定。即应以行为时"店家一体"式的场所究竟是经营场所还是生活场所为标准来判断这些场所是否属于"户":如果在营业期间,这些场所就可以被认定为"经营场所",按社会的一般观念,行为人自然可以自由进出该场所,此时不宜认定为"入户",而只能以普通抢劫论处;如果处于非营业期间,这些场所则为经营者或其他从业人员日常生活的场所,行为人实施抢劫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3、在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无比较明显划分的情况下,有时还会面临生活起居与生产经营时间界限的判断难题。"店家一体"式的经营场所多为私人开设,没有严格的作息时间,开始营业、停止营业或者开始休息、停止休息的时间界限有时并不明晰。有人认为,对此要以场所主要功能特征作为依据,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比如,店主正在为开门营业而整理货物、摆设告示招牌、擦拭门窗时,应视为尚处于非营业状态向营业状态转化的"过渡期",此时行为人进入该场所抢劫的,应认为是在非营业期间进入,属于"入户抢劫";相反,如果店主正在为关门休息而整理盘点货物、收拾告示招牌等,应视为营业状态向非营业状态转化的"过渡期",此时仍应认定为营业期间,行为人进入该场所不能视为"入户"。另外,正常营业期间的短暂歇息时间,如午休期间,不能被视为非营业期间。行为人在此段时间进入该场所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其实,这种判断标准人为地加大了判断的难度。应该说,无论是开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暂时休息以及关门前的整理,都是一种营业的过程,因为这时顾客是可以随意进出的。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抢劫都不能构成入户抢劫,只能以普通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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