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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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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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发布者:李顺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392人看过

 

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刘女士:我前年和前夫离婚,因当时我没有工作,法院判决儿子归他抚养。现在我找到了工作,有了经济来源,儿子也想和我一起生活,请问我能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吗?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刘女士可先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依法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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