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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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劳动仲裁律师:禁区吸烟丢“铁饭碗” 米其林“炒”员工有依据

发布者:李顺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051人看过

禁区吸烟丢“铁饭碗” 米其林“炒”员工有依据

中国法院网讯   明明知晓唯一的吸烟区在不远的亭子内,而禁烟区不能吸烟的规定,员工卫正东却还是因为烟瘾发作,在硫化车间打浆间现场吸了一支烟,最终被解除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卫正东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合理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卫正东诉讼请求。

上海男子卫正东于1984年进入上海轮胎公司正泰橡胶厂工作。2001年4月,正泰橡胶厂与外方合资成立了米其林公司。卫正东在公司内担任打浆工。2007年12月1日,卫正东与米其林公司签订了期限自即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14日,卫正东于工作期间在禁烟区内吸烟,被他人发现。第二天,被公司代表找去谈话。问:“2011年6月14日,你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内被内审审核员们和陪同人员发现在现场吸烟。你是否知道在该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后果是什么?”。卫答:“我确认吸烟事实。我知道后果可能造成停产”。6月17日,米其林公司向卫正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鉴于你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工作现场有违禁吸烟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卫正东觉得抽了一支烟被解雇实在很冤,便于今年7月4日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卫正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米其林公司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卫正东诉称,那天下午15:40左右,恰逢下雨,考虑到至吸烟亭吸烟会被雨淋湿,故在硫化车间打浆间的小房间内吸了一支烟。想不到竟被开除。米其林公司认为,卫正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现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请。

经查明,米其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禁烟区吸烟的,或把易燃物料带入公司,或在公司或工厂任何区域丢弃燃烧物,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卫正东早已签收了此员工手册。

在庭审中,卫正东依然认为十分冤枉,反复为自己辩解。他陈述道,硫化车间打浆间的小房间内设有饮水机、空调、办公桌椅,可以说是休息间。当天在内抽烟,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而米其林公司则不依不饶,称硫化车间打浆间并未设立休息室,而是为了减少粉尘伤害,特意在车间内隔了一个小房间。小房间的门为玻璃质地,以便工人观察打浆间的情况。

卫正东还陈述,打浆间内放有聚乙二醇、滑石粉、洗洁精、炭黑等物料,打浆内无禁烟标识。打浆间系公司在车间外草地上搭建,在南面的草地上设了一个亭子,供员工吸烟。当日因为下雨,故其未去亭子吸烟。而米其林公司称,卫正东所在的车间是易燃易爆物品比较多的车间,炭黑等物品上面本来就有禁烟标识。卫正东作为老员工,其对车间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

米其林公司认为,室外吸烟亭系公司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并告知了所有员工。现卫正东在其所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此,米其林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关闭室内吸烟室的通告”等证据。通告明确室外吸烟亭为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在吸烟亭以外场所吸烟的员工将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米其林公司以员工卫正东于2011年6月14日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工作现场违禁吸烟,违反其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卫正东虽否认看到过关闭室内吸烟室的通告,然从其有关米其林公司在南面的草地搭设吸烟亭、当日其因为下雨故未去亭子吸烟之陈述来看,他已知晓上述通告。室外吸烟亭为米其林公司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卫正东明知其所在的打浆间并非设立的吸烟点,其所在车间内的物料属于易燃易爆,在此吸烟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同时,卫正东亦知晓在禁烟区内吸烟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综上,米其林公司解除与卫正东的劳动关系,有合理依据。因此,卫正东主张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请,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年底聚餐似乎成了企业或者机关单位的惯例。如果在此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状告青浦区人保局,经层层分析,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青浦区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关于张某工伤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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