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万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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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决32

发布者:夏万征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5日|分类:专利 |20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汽车尾门XXX驱动装置和汽车XX”、专利号为ZL201621415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含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四个专利侵权案,最终原告全部胜诉,一方面我方准备的充分,另一方面与对方也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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