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万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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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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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款追讨

发布者:夏万征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在证据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最终胜诉,实属幸运。首先,双方之间没有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其次,送货单上没有对方单位(公司)的盖章,甚至签名都不全,只有一个看不清楚的姓什么的;同时,对方打印的单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名,与送货单也对不上,等等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若干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若干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XX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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