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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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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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李开昌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1571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芈月,女,汉族……
   被告:大理市XX人民医院
   负责人:春秋
   地址:大理市下关……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以下各项损失,共计:1226958.89元。
   1、医疗费:79523.79元。【25570.48+4101.24+5306.6+37564.29 + 5428.2+1552.98元】
   2、误工费:910770元。【91077元/年×10年】
   3、住院期间护理费: 24720元。【120元/天× 206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0600元。【206天×100元】
   6、营养费: 6180元。【206天×30元】
   4、交通费:10000元。
   7、鉴定费:6100元。
   8、残疾赔偿金: 48598元。【20年×24299元×10%】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女儿芈小月: 29158.8元。【24299元×12年×10%】
儿子芈*: 41308.3元。【24299元×17年×10%】
   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十年前即1996年,原告芈月在丽江大地震中受伤,同时她的丈夫在地震中不幸去世,两个幼儿幸免于难。
   原告受伤后被送到丽江地区医院,由于地震中受伤人员较多,所以于1996年2月8日,原告以“1、右侧腓骨开放性骨折;2、右踝关节外伤;3、脑外伤。”转入被告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入院后,被告给原告行了“右踝徒手复位、内踝螺丝钉内固定术”。原告住院72天后出院。
原告出院后,右踝关节部位一直有经常性的疼痛和不适症状。这种症状一直持续到2012年,长达15年之久!2012年,原告右踝关节的皮肤开始溃烂和流脓。接下来,原告又不得不6次住院,反复多次对右踝关节做了手术。
   第一次,于2012年5月28日,原告因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右踝骨髓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右踝关节稍肿胀,内踝处见一大小约1.0×0.5㎝的皮肤溃烂,深达骨质……”经行“右踝关节病灶清除术”,从原告的下胫腓联合部,刮出部分坏死骨质,取出约0.5×0.5㎝大小石子。原告住院35天。
   第二次,于2012年7月4日,原告因右踝骨髓炎,接着到XX县黎明医院住院治疗17天。
   第三次,于2012年9月17日,原告因右踝骨髓炎到山西省稷山骨髓炎医院住院治疗50天。
   第四次,于2013年5月6日,原告因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行右踝关节融合术,住院21天。
   第五次,于2015年5月7日,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6天。
   第六次,于2015年5月13日,原告因“右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2天”,进一步到XX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消肿、止痛,住院5天。
原告得知体内石子未清除的真相后,多次找被告方交涉。一开始,当年给原告做手术的主治医生李医生矢口否认接受过原告的治疗,也不愿意出具证明;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也拒不查找病历。后来原告又多次找到医务科、医院领导及卫生局进行反映,最后被告却以“病案室、病历仓库多次搬迁,查找难度大,查找不到病历,仍将继续查找”为由拒不提供病历,更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多年来,被告一直对外宣称“1993年被国家卫生部授予云南省首家二级甲等医院”荣誉称号。但是被告的行为态度,实在是与各种荣誉称号不匹配。
   综上所述,20年前,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未能秉承高度的责任心及审慎的态度,将原告右踝关节中的异物——地震中留下的石子彻底清除干净,导致原告右踝关节长期饱受疼痛折磨,并产生严重的右踝关节炎、骨髓炎等病症。如果说,原告因为地震造受灾难是不可抗拒的,那么被告的疏忽大意行为则是可以避免,而且也应当避免的!但是,正是由于被告的这种过失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才导致了原告4次手术、6次住院、15年的折磨、终生的残疾!原告的人生轨迹从此而改变。这20年,原告承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和艰辛,被告难道不应对此负责吗?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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