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玲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黑龙江

张玲玲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0:00

  • 执业律所: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0489682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张玲玲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109人看过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哪种观点比较适当?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务之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黑龙江 大庆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0489682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0417

  • 昨日访问量

    8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玲玲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