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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玲玲|时间:2020年08月20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蹇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蹇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4万元,并支付2019年7月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因投资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诺给付原告利息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1年。原告将一张龙江银行卡62×××72交给被告,卡里面有原告现金4万元,被告现金1万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告知原告,钱都赔了,没有钱偿还原告,原告年逾七十,这是原告养老的钱,原告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X未应诉、未答辩。
依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于2019年7月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未约定借款利率。到期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定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蹇XX借款本金4万元和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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