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采用否定列举的方式,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确认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本车人员,也称车上人员,是与车下人员相对而言的。对于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
如果司机已离开了自己的车辆去驾驶另一车辆,其所处物理位置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或控制自己的车辆,也就不再履行肇事车辆司机的驾驶职责。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空间身份的车外人员。当驾驶员下车之后,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之间处于分离状态,相对于所驾驶的车辆而言,“驾驶员”也可能成为“受害人”。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身份认定应当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肇事车辆之外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