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当事人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自以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实际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二、三、四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些普通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人的精神,造成当事人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精神损害赔偿强调抚慰的性质,因此,《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法院往往是考虑与死者的亲缘关系、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4、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且,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事后态度及弥补有效性是考虑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时,法院会综合以上因素,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