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英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催款律师函

发布者:李海英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721人看过

  律师函

  统河(2016)民律函字第05号

  **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的委托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就贵公司与济南**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欠款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一、**(乙方)和贵公司(甲方)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综合布线及显控采购系统采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是济南槐荫区南辛庄西路11号),合同编号是HR-J-2015055,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1、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1.3.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2)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整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并按第6条验收方法和标准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5%,大写人民币贰拾万肆仟元整(¥204000.00)。合计应支付合同总价款为贰拾贰万捌仟元(¥228000.00)。2、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按当期应付款*1.5‰*延期天数计算。该项目于2015年12月1日已经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赛航科技已经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11月26日出具全部发票,金额为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但是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16年5月5日贵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壹拾贰万元整,尚欠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二、**(乙方)和贵公司(甲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机房建设系统采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是德州),合同编号是HR-J-2015097,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1、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1.3.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大写人民币玖万陆千元整(¥96000.00)(2)1.3.2本合同项下主要设备到场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合计应支付合同总价款为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2、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按当期应付款*1.5‰*延期天数计算。**已经于2015年 12月16日、2016年1月4日出具发票,金额是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但是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16年5月5日贵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玖万陆千元整(¥96000.00),尚欠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

  上述两个项目,贵公司共计欠款为贰拾叁万陆千元整(¥236000.00)。经**多次催要,贵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没有支付。

  **已经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之前,给予明确的答复。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律师将代理**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将不再保留与贵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贵公司不但要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李海英律师 2016年5月6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