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案判决书明确认定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其中“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立法精神原意,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而婚内忠诚协议中对“出轨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净身损害赔偿,应认定为有效。“净身出户”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一方若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四、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