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我国刑法范围内,主要是两种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2. 精神病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上述上诉法条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除此之外,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