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荣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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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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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邻里愿意监督教育,可否适用假释?

发布者:韦荣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魏某犯罪后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邻里愿意监督教育

河南籍罪犯魏某毕业于南开大学。自2009年开始,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使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从他人处骗取共计158000元现金。案发后,魏某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因此对魏某表示谅解。嗣后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魏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24日,魏某开始在安阳监狱(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执行刑罚。经查明,魏某在服刑期间,具有认真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技术和文化、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等情节,亦曾被记功和受到表扬。此外,魏某家住农村,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亦常年生病,但魏某及其父母并无不良嗜好,邻里间亦比较和睦。经林州市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魏某的父母、邻里及所在地的村委会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和教育魏某。

安阳监狱以魏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二、法院判决:法院裁定对罪犯魏某准予假释

受理法院裁定:对罪犯魏某准予假释。

三、律师说法:罪犯积极学习劳动且邻里愿意协助教育可对其假释

所谓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对于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毕业于知名高等院校的罪犯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具有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知识、积极参加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等情节,亦曾被记功和受到表扬。司法机关在该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亦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亲属常年患病,但其本人及亲属无不良嗜好,且所在地基层组织及邻里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该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该罪犯符合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实质条件,因此可以对其假释。

罪犯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收监服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并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技术和文化、积极参加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更因表现突出被记功以及受到表扬。在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经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确认罪犯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亲属常年患病等情节,但其本人及亲属并无不良嗜好,邻里相处较为和睦,当地基层组织以及罪犯的亲属、邻里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和教育罪犯。从上述情形上分析,首先,该罪犯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并非因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刑罚,因而属于假释的对象;其次,该罪犯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时间条件;再次,该罪犯确实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最后,该罪犯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及亲属、邻里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其监管和教育,说明对其假释后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所述,该罪犯已经满足假释的条件,对其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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