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荣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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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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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者:韦荣奎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78人看过

导读: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收到很多“考后改分”、“代考”等各种虚假的手机短信,行为人采取交付“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帐户,对此采取考生想得高分的心理,获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触犯刑事犯罪,对此应如何定罪处罚?

一、案情简介: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康某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某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某等人,而后,秦某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某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某,由秦某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某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判决结果: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律师说法: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以诈骗罪从严惩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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