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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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者:孙攀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继承 |582人看过

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诉陈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核实的事实,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陈某系被继承人王选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被告陈某系被继承人王选舟唯一的儿子,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结合法律的规定,原告牛某某、吴某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被告的情形下,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侄女、侄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七条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根据原告所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每月有退休工资,有固定收入,可以养活自己,承担自己的生活开支,同时从其遗产来看,被告父亲还留有存款,再次能够证实其不存在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而此次患病死亡是患病之急,患病之前并无前兆。再者,被告父母在被告小时即已离异,一直与其母亲生活,被告为照顾母亲生活,放弃远在杭州的工作,亦然回到银川照顾母亲。但因被告父母分居甚远,被告无法同时照顾母亲及父亲。

因此,被告在事实上没有遗弃父亲,在主观上也没有遗弃父亲的故意行为。仅以被告父亲在医院死亡时被告未及时到场来认定被告遗弃父亲,构成《继承法》规定的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丧失继承权无法成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涉案口头遗嘱存在程序瑕疵,不能成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同时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第一、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向陈卯生、刘金明留下“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没有证据证明是被继承人在危急下订立,依据原告提交的陈卯生的谈话笔录,被继承人去市场找他谈事,要求陈卯生到家中谈事等情形,可见被继承人思路清晰,意识清醒,能够准确表达其想法,并不存在危急的情形。

第二、该份口头遗嘱不是陈卯生与刘金明在场共同见证形成的,依据陈卯生所述,只有陈卯生一人在场。

第三、见证人陈卯生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陈卯生欠原告父亲1万元,但至今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被继承人财产目前的管理人,均未向陈卯生主张过债权,陈卯生与李某某是老乡,证人陈卯生与继承人之间明显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以其证人证言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

第四、依据原、被告双方清理被继承人遗物时的清单,原告牛某某说被继承人留有书面遗嘱,但该份书面遗嘱至今没有找到。现原告又陈述被继承人有口头遗嘱,依据该口头遗嘱要求分割遗产,明显前后矛盾,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因此,综合以上四点,原告所述口头遗嘱不属于《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第五、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中包括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部分。涉案口头遗嘱没有证据证实合法有效,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应当被认定无效,无效口头遗嘱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被继承人王选舟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被告陈某继承。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

被继承人王选舟的遗产有:钟、大瓷盆手表和眼镜、电视机、房子、现金8700元、90190.9元的存折一个、李某某2万元借条一张、老陈一万元借据一张、建设银行金额为185.45元退休金存折一个、剩下还有记念意义的铜钱、银元,纪念币,以上财产双方均予以认可系被继承人王选舟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以上财产应当由被告继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丧失继承权按照口头遗嘱分配被继承的遗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陈某享有法定继承权,涉案口头遗嘱为无效遗嘱,原告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判令原告将占有的遗产返还给被告!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孙攀律师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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