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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陈尊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65人看过

近期,不少朋友的老人通过关系,找到我咨询遗嘱的问题,看到他们立的五花八门的遗嘱,感觉有必要将立遗嘱应当注意商事项放在网上,和大家分享: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具备以下实质要件遗嘱就有效:

1、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2、遗嘱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的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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