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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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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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口罪,刘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

  

  ——准确定位、有的放矢,掌握庭审主动权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志华

  

  【案情简介】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与陈某、刘某、高某等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刘某分别于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4月9日,安排陈某、刘某、高某等人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购毒款均由刘某实际出资,三次购毒金额分别为5万元、6万元和50万元。刘某购得毒品后,又将毒品以每盎司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下家刘某。

  

  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承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50克、氯胺酮6.608克。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涉案毒品近3kg,涉案金额上百万,被告人刘某又是组织者和策划者,系主犯。按法律规定和以往判例,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极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家属要求,本案的首要任务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证被告人免于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大部分涉案毒品已经灭失,只能凭口供定罪。本案涉案十一人中,除刘某和另外一位下家罗某否认犯罪事实外,其他九人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九人的口供基本一致,这对被告人刘某极为不利。

  

  但国家对贩毒案件的死刑适用极为谨慎,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以上规定看似是被告人刘某的救命稻草,但各地的审判标准不一,无吻合口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先例同样有之。为保证本案万无一失,蚂蚁刑辩团队从贩毒策划人不清、毒资来源不明、毒品名称不清、毒品数量不清、毒品去向不明、毒品成分较低等各方面寻找口供矛盾及证据瑕疵,让所谓的“口供基本一致”变为极不一致,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变为事实不清证据混乱。

  

  最终,当事人刘某被判处死缓,完成既定目标。

  

  【辩护词节选】

  

  本案的法律适用与量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第四条:“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在认定组织、策划人员、毒资的来源、数额、毒品的数量、毒品的种类等环节存在诸多疑点,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肯定法庭在量刑时要慎重。

  

  【办案心得】

  

  任何一个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辩护人在通读案卷材料并掌握详细案情后,应对案件应该有一个准确定位,并根据具体案情和以往判例确立辩护目标。确定目标后,所有工作便围绕该目标展开,做到有的放矢,掌握庭审主动权。

  

  当然,这个目标并非一成不变,有时需要根据案件的推进逐步调整,但切忌目标不清、方向不明,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更难以影响案件的判决。

  

  【律师简介】

  

  张志华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2000年执业至今,16年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主攻“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死刑案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六大刑事业务,代理刑事业务千余件。

  

  办案精神:孜孜不倦,永不放弃,全力以赴,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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