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师久了,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记得去年的时候,有人要咨询我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咨询者是一个青年男子,他说他的母亲在某驾校报名要考取驾驶证。在练习科目三过程中,因教练员未采取相应的紧急制动措施,与无照驾驶摩托车载人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后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该学员属于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受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涉嫌交通肇事罪。后经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于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而受害人又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赔偿,造成无法达成谅解书。后法院经审理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后来经过多方协调撤回上诉。这位咨询者的问题很明确,就是他的母亲是驾校学员,发生这样的事故,驾校或者教练员是否有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至人民法院按照正常的思维以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问题,也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又因为对受害人造成重伤二级,认定交通肇事罪,并处以刑罚,也认为并无不当。但细细想来,总觉得这种结果突破了我们的朴素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有觉得被告人作为驾校学员挺冤的,因为作为学员本来就是学车的,当然不会有驾驶证。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结论也是符合社会人朴素的价值理念的,就是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包括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法律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所以,当时我就明确告诉咨询者,学员练车发生事故遭遇判刑属于错案,建议其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