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为同事,关系比较不错。甲因做生意向贷款公司丙借款,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人,甲方请求乙做其保证人并对乙说担保的金额为1万元。乙基于对甲方的信任,在空白担保合同上草草签字并按手印。后经审核,甲方向丙方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乙方代理意见:首先,第一份空白担保合同不应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成立要素,本案中关于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当事人等均为空白,且事隔几个月后甲方才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故第一份空白合同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不应当成立。其次,即使第一份空白担保合同成立,乙方的担保金额应为1万元而非10万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庭审中丙方认可借款协议均为后填写,且该后填行为明显侵害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丙方作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后填写行为已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故乙方不应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后,甲方作为本案的借款人并未到庭参与诉讼,故对该借款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等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
审理
本案经过沧州某县法院、沧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借款合同中的期限有争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对利率有争议但无证据提交,故认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发生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前)。对乙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乙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并按指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乙方在空白担保合同的签字按指纹行为足以证明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无固数额的保证。因此其不能以签字时相关内容为空白作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故判决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乙方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方追偿。
小结:
在大多数的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往往草率签字。如今民间借贷纠纷如此之多,首先不要轻易的为他人做担保。即使做担保人也要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信誉高低等综合判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