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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师整理:醉酒卧路边命丧车轮下 不是肇事是致死

作者:王天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0次举报

两个在生活中本无交集的人,因一起车祸而命运相系。小陈在行车前未观察车前情况,结果轧死了醉卧在车下的老白。这究竟是意外事件、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2012年7月15日晚,老白一家三口应朋友的邀请参加生日宴会,席间老白与亲友觥筹交错,酒意渐浓。当晚21时30分左右,宴席上的人群渐散,老白的妻女见老白有些喝醉,便决定打出租车回家。刚到居住的小区,老白就吵着要上厕所,让其妻女先行回家。

一刻钟以后,老白的妻女见老白还未回家,便下楼来找老白。刚走到楼下,就看到对面的停车位上聚着一些人,老白的妻女走近一看,大惊失色,原来老白已经被轧死在了一辆轿车之下。

原来当晚22时左右,小陈同朋友聚会后准备驾车离开。三人边说边笑地上了小陈的轿车。但汽车刚向前移动了2米左右,小陈便感觉车子右前轮似乎轧到了什么东西。小陈怕车子可能被石头磕坏,于是赶紧停下车查看。万万没想到的是,轧在小陈车下的是一个穿着黑色衣服的男子。



后交警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了认定,小陈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小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小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车前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这一小小的疏忽大意导致的悲剧,为何竟构成了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陈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的过程中,应该预见到行车前不查看周围情况,可能引发危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小陈在主、客观方面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本事故发生于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因此,小陈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经过调解,小陈向老白妻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总计90万元,而老白的妻女在小陈的多次忏悔下,也谅解了小陈的过失行为,希望法院在对小陈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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