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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师整理:保姆将盗窃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是盗窃既遂吗?

作者:王天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755次举报

傲宇律师整理:保姆将盗窃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是盗窃既遂吗?

  20143月间,代某某到被害人梁某某、岳某某夫妇家中做保姆。201472日晚,岳某某在睡觉前清点了其与梁某某包内的现金数量。次日早晨6时许,代某某起床后,在房间客厅分别从梁某某、岳某某夫妇放置于沙发上的两个挎包内盗窃一定数额的现金,并用保鲜膜、塑料袋将大部分赃款包裹后藏匿于厨房垃圾桶内。当天上午,岳某某清点自己包中现金并经询问梁某某后,发现两人包中均有现金被盗共计2700,后岳某某报警,警察到达后将代某某抓获,并在代某某的指认下,在案发房屋厨房的垃圾桶内查获代某某藏匿的部分赃款2400元。

  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的保姆。20136161130分许,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在家之际,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卧室,窃得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藏匿于客厅鱼缸下面的柜子内。案发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有的法院认为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400),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代某某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故最终以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有的法院认为王某甲将所盗现金藏于客厅柜子内,由于财物处于被害人的住所内,王某甲对所盗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故对王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傲宇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就本案而言,保姆盗窃雇主财物后将该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由于藏匿行为使得其对于该财物的现实支配能力增强,但根据上文对于盗窃罪占有的观点,财物虽然被保姆藏匿起来,但该物品仍然没有离开雇主住宅,或者说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财物并没有离开雇主基于住宅形成的占有范围;另外,保姆的藏匿行为虽然给雇主对于财物的支配设置了一定障碍,但其藏匿财物的地方主要是柜子、垃圾桶等,这些地方并非是完全隐蔽的场所,且雇主对于这些场所享有完全的、现实的支配和控制能力。

综上傲宇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保姆将盗窃雇主的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只要其没有将该财物带离雇主依托其住宅所享有的占有范围,雇主能够对财物具有现实控制和支配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财物仍然由雇主占有,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转移占有的问题,故保姆的行为均只能评价为盗窃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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