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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签署?看完傲宇律师解析一目了然!

作者:王天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62次举报
离婚协议,如何签署?看完傲宇律师解析一目了然!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民政局工作人员会指导离婚双方按照真实意思签字确认,但对具体内容不作审核。司法实践中,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履行中产生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入法院诉讼解决。

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是在网上找个模版,两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个店打印下就完成了。然而,实际执行协议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协商不了只能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该怎么签?相关问题如何避免?傲宇婚姻家庭律师,带您一一知晓!

  假离婚变成真协议,难更改。

  沧州市民王女士诉称,为申购经济适用房与丈夫假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后经济适用房没有申购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而其丈夫则矢口否认原告申购经济适用房说法,坚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中,王女士要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探望权约定不细,后期生矛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能够弥合亲情,有助子女的成长。

  但有些夫妻离婚时,只知道约定孩子跟谁’,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难以实现正常探视,导致离婚后矛盾不断。

  沧州市民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因双方经济条件悬殊,约定年幼的儿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跟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约定每周探视两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为探望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条件,探望成了双方的负担,几乎每周都要协商或吵闹才能实现探视。

  抚养费数额一旦约定,撤销难。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不会遗漏。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约定和协议效力却大有文章。

  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人的月收入的20%30%标准判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却千差万别,有按月约定数额的,有按实际花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名目)具体分摊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因此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也是复杂多样。

  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裁判抚养费的参照标准,并不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抚养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财产赠与孩子后反悔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随后主动提出孩子跟女方,男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孩子。女方因此同意离婚,签订协议。事后,男方发现是女方背叛家庭在先,不应在财产上照顾女方,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傲宇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可分割,赠与孩子的协议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傲宇律师友情提醒:

牵涉专业问题的事项,还是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委托专业人士办理,毕竟术业有专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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