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天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991号 原告:A,工人,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XX, 负责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B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69.3%的律师)
199次 (优于99.2%的律师)
95次 (优于98.83%的律师)
146663分 (优于99.8%的律师)
1小时内
49篇 (优于87.6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