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军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100856386;1333317333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A、B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天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贾少曾、杨洪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树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少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传瑞。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树森。 原审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负责人姜永军,该运输队队长。 原审被告刘海坡。 原审被告施汉国。 原审被告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城南李窑车站北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玉路,该运输队队长。 原审被告吴风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恒,被上诉人李梦华、贾传瑞及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的委托代理人刘鸿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树森、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刘海坡、施汉国、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吴风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4月13日,施汉国驾驶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5国道行驶至无棣县境内与新大济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新大济路由北向南赵树森驾驶的冀J×××××/JRC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汉国受伤及乘坐施汉国所驾车的贾发文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施汉国和赵树森负同等事故责任,贾发文无责任。施汉国所驾事故车辆冀J×××××/JNR52挂车登记在南皮运输队名下,实际车主为吴凤智,该车主挂车均在沧州市保险公司下属的新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伍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冀J×××××号主车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约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项下赔偿限额为每座50000元及不计免赔。施汉国所驾车在本事故中存在超载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冀J×××××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赵树森所驾事故车辆冀J×××××/JRC02挂车登记在海兴运输队名下,实际车主为刘海坡,该车在沧州市保险公司在其下属的海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均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冀J×××××号主车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约定,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冀J×××××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施汉国和赵树森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贾少曾、杨洪英系贾发文之父母,李梦华系贾发文之妻,贾传瑞系贾发文与李梦华的婚生子,贾发文及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均居住在青县行政机关驻地的清州镇城里村。贾少曾和杨洪英系贾发文的被扶养人,贾少曾和杨洪英生育子女四人,即贾发武、贾兰香、贾发文、贾兰玉,贾发武于2012年10月病故。事故发生后无棣县公安局对贾发文的死亡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论为“贾发文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报告。吴风智已给付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赔偿款70000元。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1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职工年人均收入为46386元。 原审法院认为,施汉国驾驶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赵树森驾驶的冀J×××××/JRC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汉国受伤及乘坐施汉国所驾车的贾发文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施汉国和赵树森负同等事故责任,贾发文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风智和刘海坡分别是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J×××××/JRC02挂车的所有人,是各自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该按照施汉国和赵树森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对贾发文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汉国和赵树森分别系吴风智和刘海坡的雇员司机,二人是在从事雇佣中发生的事故,在本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所以施汉国和赵树森不承担赔偿责任,南皮运输队和海兴运输队分别是吴风智和刘海坡的车辆挂靠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各自挂靠的车辆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风智和赵树森的车辆均在沧州市保险公司下属的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乘员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贾发文的损失,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员责任险中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如仍不足则由吴风智和刘海坡依据施汉国和赵树森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刘海坡的冀J×××××/JRC02挂车在发生事故时存在超载行为,故此沧州市保险公司的增加免赔率10%的辩称予以采信,免赔数额由刘海坡承担赔偿,海兴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诉求的贾发文死亡后的有关损失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诉求交通费予以采信,此费用确定为2000元;贾发文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诉求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确定为10000元。贾少曾在贾发文发生事故时未满73周岁,其抚养费计算8年;杨洪英在贾发文事发时差6日未满70周岁,其抚养费按照10年计算,故此,被扶养人贾少曾生活费为45632元(17112元×8年÷3人),杨洪英为57040元(17112元×10年÷3人),合计102672元。施汉国辩称的交强险不必为其预留数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应返还吴风智已付的赔偿款70000元。贾发文的损失有丧葬费23193元(46386元÷2)、死亡赔偿金565280元(28264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2672元,根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所以贾发文的死亡赔偿金为667952元,合计70314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分别在冀J×××××号车和冀J×××××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1596.50元、死亡赔偿金为93403.50元,合计220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等四人贾发文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50%中的5000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等四人贾发文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的50%的90%即217415.25元;四、刘海坡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等四人贾发文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的50%的10%即24157.25元,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返还吴风智已付赔偿款70000元;六、驳回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对赵树森、施汉国的诉讼请求;七、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等四人贾发文的死亡赔偿金481145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83145元50%中的191572.50元由吴风智赔偿,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过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2040元,由吴风智和刘海坡分别负担6020元。 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服上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保险车辆冀J×××××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上人员死亡。冀J×××××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我公司应在扣除冀J×××××/冀J×××××挂车的交强险后,按照事故责任,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判决及裁定,判决我公司在冀J×××××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伤者是我公司冀J×××××号车车上人员,却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辩称,我们尊重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发文系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虽在沧州市保险公司下属的新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伍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贾发文系冀J×××××/JNR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而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因贾发文死亡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法律依据不足。因冀J×××××号主车在上诉人下属的海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冀J×××××挂车亦在上诉人下属的海兴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上诉人应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4807元,共计110000元。对于交强险之外的其余死亡赔偿金593145元,按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应赔偿50%,则上诉人应在冀J×××××号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50000元、在冀J×××××/冀J×××××挂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266915.25元;刘海坡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29657.25元,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吴风智已赔偿的70000元,吴风智还应赔偿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176572.5元,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74807元,共计110000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号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50000元; 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冀J×××××/冀J×××××挂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266915.25元; 五、原审被告刘海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死亡赔偿金29657.25元,原审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原审被告吴风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76572.5元,原审被告南皮县通顺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被上诉人贾少曾、杨洪英、李梦华、贾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2040元,由吴风智和刘海坡分别负担6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由吴风智和刘海坡分别负担5360元。 审判长李添珍 审判员孙兴春 代理审判员刘连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纪菲菲
王天军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5100856386;13333173336
  •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9.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9次 (优于9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5次 (优于98.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6943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9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天军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6562 昨日访问量:1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