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中午,吴德朝律师接受“浙江之声”新闻直播室栏目的采访,受邀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醉驾”犯罪量刑意见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和观点。
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出台《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中对于“醉驾”可以判处缓刑的,没有10种从重情节,酒精含量的标准从原来的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解答中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车,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视为犯罪。
吴律师在采访中提到,这些新变化并不是醉驾的条件放宽,而是具体区分对待实际情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如规定的十种从重情节(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就不能实施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