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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交通事故四级伤残的赵某某获赔86万元案例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47人看过

2013年单方交通事故的赵某某获赔86万元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3月份,在宁波某某运输公司做押运员的赵某某和公司的司机李某某一起运送货物到外地。司机李某某在驾驶中因避让电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断护栏后,翻落至深沟中,造成了车翻人伤的单向交通事故。当时赵某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此次事故中赵明明腰椎严重受伤,后住院治疗。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司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赵某某构成四级伤残、十级伤残(道标)。后宁波某某运输公司为赵某某申请认定了工伤,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了协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析案: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分析案情。由于是单方事故,赔偿主体为李某某和宁波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因李某某当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工作单位宁波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上李某某赔偿能力有限,所以赵某某主要向宁波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赔偿金。另外,赵某某的此次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赵某某是否能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是个难题。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吴德朝律师为赵某某制定了详细的赔偿方案,并多次与公司联系,要求协商解决该案件。后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公司同意支付赵某某86万元(不包括医药费)。

附: 赵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伤残赔偿金:16518元×20年×82%=270895.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02554元

评残前的护理费:130元×257天×2人=66820元

评残后的护理费:(3179元/月÷21.75天/月×0.4)×30天×12月/年×20年=420943元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3天×30元/天=10590元

误工费:6000元/月÷30天/月×257天=51400元

营养费:3月×1200元/月=3600元

后续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13905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鉴定费:5880元

轮椅费:880元

住宿费:9645元

交通费:6330.元

合计12275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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