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案例总结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徐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起诉的贩毒数量达数公斤之多。徐某某的家属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徐某某辩护,经过吴律师的尽力辩护,徐某某被法院判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附辩护词摘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某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并指派吴德朝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徐某某的贩毒、运输毒品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考虑到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徐某某在整个贩毒犯罪环节的地位和作用较小等方面,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一、关于证据问题
1.关于2016年3月的贩毒事实,只有徐某某供述从“阿达”购得冰毒1公斤,“阿达”并未抓获,没有自己亲自接货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也无毒资支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徐某某贩卖毒品1000克的证据不足。
2.关于2016年5月的贩毒事实,只有徐某某供述从阿穆购得冰毒,阿穆并未抓获,没有接货的相关供述,也无毒资支付的相关证据,认定徐某某贩卖毒品1公斤的证据不足。
3. 关于2016年5月2日、7月1日的贩毒事实,没有毒资支付的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徐某某贩毒的证据严重不足。
二、关于认罪态度问题
自被告人徐某某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也没有反抗情绪,更没有因抓捕活动给侦查机关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提供毒品的来源,并且积极举报、揭发提供毒品的人员的体貌特征、住址、联系电话并进行辨认等。
三、关于徐某某在整个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环节的地位问题
徐某某在前几次供述均是替他人阿穆运输毒品,只是在2016年8月12日第五次询问时才供述是自己贩卖毒品。而且补充正查卷的微信聊天截图也显示徐某某运输毒品是受人指使。由于相关贩毒人员并未全部到案,本案的相关贩毒事实无法完整呈现。结合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徐某某是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请贵院在量刑时要充分、慎重考虑,以便查证相关案件留有余地,给徐某某改过自新机会。
起诉书指控的徐某某涉案的4起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均是其他同案犯主动电话联系购买的,其本身并没有主动售卖,而是由他人提起犯意,徐某某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在整个毒品交易环节是处于被动的、辅助的、从属的地位。
四、关于社会危害性问题
2016年1月1日的贩毒事实,由于送货人是当场抓获,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考虑。
五、关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问题
徐某某能够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实供述,此前没有刑事违法,更没有毒品犯罪,此次犯罪是由于想多赚钱养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贵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其所犯罪行应当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辩护人请求贵院院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贩卖、运输犯罪的证据情况、证据收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教育环境、悔过自新的愿望等,结合“教育和挽救”的方针、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关于毒品犯罪的解释、纪要、意见的规定,并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做出类推解释时,应当做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在全面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深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在量刑时能够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辩护人:吴德朝
2017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