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抽烟被烧伤究竟算不算工伤?
宁波现代金报总3217期第七版报道了这一起新类型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
谈某是宁波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13日下午2时,谈某在工作期间觉得十分疲劳,从卫生间出来后抽烟解乏,不慎着火,将其身体大面积烧伤。后被工友扑救后,送至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2010年11月,谈某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谈某向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区劳动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2011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谈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行政案件在区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例如,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公司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后抽烟,不属于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由此产生的烧伤的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