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285人看过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7-11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0]84号

【执行日期】:2000-7-11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