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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0180人看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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