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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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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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江北区郭某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4余万元案例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9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郭某某,来宁波做驾驶员已经多年了,2014年3月21日下午,郭某某驾驶的浙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同事李某某一起到临海市送货。途经临海市杜桥镇滨海第一大道的一个路口时,突然一辆转弯的车辆(驾驶人方某某)猛的冲了出来,郭某某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两辆车撞在了一起,造成郭某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受伤的郭某某被送至浙江省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骨折,右胫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在该院住院治疗3天。后郭某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2014年4月9日,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无过错。

李某某的伤情稳定后,因郭某某长期在宁波市江北区暂住,将郭某某、方某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郭某某来到律师楼找到吴德朝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吴德朝律师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郭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暂住已经多年,长期从事运输业,收入稳定,因此,郭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吴德朝律师陪同郭某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详细鉴定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右踝关节活动受限,伴右下肢承重能力下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休养时间9个月;伤后护理时间4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后续治疗费12000-13000元;郭某某属部分丧失能力。

吴德朝律师为郭某某详细计算了赔偿项目及数额,因该交通事故造成了郭某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车损、护理用品费等费用共计162125.20元。郭某某驾驶的浙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乘坐者李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也受了重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吴律师分析认为,郭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上述案件是因同一起交通事故而起诉的,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两个案件。同时,吴律师也为郭某某准备好向临海市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的准备。

吴律师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帮助郭某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核材料后,未予以立案。吴德朝律师向法院提出,可以在李某某诉郭某某、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时,把郭某某的案件调解一下。

2015年1月30日,李某某诉郭某某、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吴德朝律师到庭,尽力维护郭某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经过调解,郭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得以支持,最终获赔14余万元。

对于吴律师的办案效率及效果,郭某某表示十分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郭某某,来宁波做驾驶员已经多年了,2014年3月21日下午,郭某某驾驶的浙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同事李某某一起到临海市送货。途经临海市杜桥镇滨海第一大道的一个路口时,突然一辆转弯的车辆(驾驶人方某某)猛的冲了出来,郭某某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两辆车撞在了一起,造成郭某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受伤的郭某某被送至浙江省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骨折,右胫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在该院住院治疗3天。后郭某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2014年4月9日,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无过错。

李某某的伤情稳定后,因郭某某长期在宁波市江北区暂住,将郭某某、方某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郭某某来到律师楼找到吴德朝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吴德朝律师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郭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暂住已经多年,长期从事运输业,收入稳定,因此,郭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吴德朝律师陪同郭某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详细鉴定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右踝关节活动受限,伴右下肢承重能力下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休养时间9个月;伤后护理时间4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后续治疗费12000-13000元;郭某某属部分丧失能力。

吴德朝律师为郭某某详细计算了赔偿项目及数额,因该交通事故造成了郭某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车损、护理用品费等费用共计162125.20元。郭某某驾驶的浙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乘坐者李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也受了重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吴律师分析认为,郭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上述案件是因同一起交通事故而起诉的,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两个案件。同时,吴律师也为郭某某准备好向临海市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的准备。

吴律师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帮助郭某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核材料后,未予以立案。吴德朝律师向法院提出,可以在李某某诉郭某某、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时,把郭某某的案件调解一下。

2015年1月30日,李某某诉郭某某、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吴德朝律师到庭,尽力维护郭某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经过调解,郭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得以支持,最终获赔14余万元。

对于吴律师的办案效率及效果,郭某某表示十分满意。

  吴德朝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宁波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海曙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0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