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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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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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鄞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人主责、农村户口)参照城镇标准获赔11万余元【原创】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0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27日21时30分许,在宁波打工多年的章某金骑行电瓶车行至宁波机场路和气象路时,与许某驾驶的绿灯左转弯的浙BM****号轿车相撞,造成章某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章某金随即被送至宁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骨断筋伤、气血淤滞。2013年12月2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平坦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天。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金承担主要责任,许某金承担次要责任。

章某金通过其熟人介绍并通过百度搜素了解到吴德朝律师是宁波资深交通事故律师,其家属和本人到吴德朝律所办理了委托事宜相关手续,吴德朝律师团队马上搜集相关证据,带领章某金到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及其他项目。

经查,车牌号码为浙BM****号的小型客车所有人为许某金,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014年4月1日,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作出甬益司鉴(2014)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章某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致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10%(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2、建议章某金的休息期限为21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包括拆内固定期间)。3、章某金的后续治疗费(拆内固定费用)约需玖仟元人民币。

2014年5月8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14)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章某金属于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2014年5月20日,吴德朝律师团队律师准备好起诉状起诉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法庭,不久就立案送达。2014年6月27日下午,鄞州区鄞江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吴德朝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由于前期搜集证据到位、准备充分,在承办法官张红卫主持下,被告和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章某金各项赔偿11万余元调解结案。吴德朝律师还同承办法官沟通,法院将医疗发票及病历资料原件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回老家报销部分费用,以最大程度减少章某金的医疗费损失,当事人对办案效率和结果都十分满意。

由于章某金骑行电瓶车闯红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赔偿总额在11万余元,吴德朝律师已经尽最大努力维护了章某金的合法权益。吴德朝律师忠告:骑行电瓶车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闯红灯,横过马路最好下车推行!

吴德朝,李红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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