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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究竟是一年二年还是三年?

发布者:戴海龙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1920人看过

行文通俗,抛砖引玉。法律人士如感觉不适,大可一笑而过。


一、民事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二年还是三年?

 

什么是诉讼时效?通俗地说,就是作为权益被损害的你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仲裁,但你却没有,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再起诉或者仲裁是可以的,但极可能输掉官司,原因很简单: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起诉或者仲裁,而这个法定期限就是诉讼时效。对方(律师)大概率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抗辩“对方的诉求因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

 

诉讼时效究竟几年?一年二年还是三年?《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分别规定了2年普通时效和1年特殊时效,而《民法总则》规定3年诉讼时效。懵了懵了,彻底懵了。不仅普通读者搞不懂,律师未及时跟进法律修订动态也会懵。

 

搞清楚诉讼时效究竟几年很重要吗?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你或者你的企业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起诉。


二、3种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何?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这3种时效期间怎么适用?


周杰伦哼“手牵手一步两步三步四步望着天,看星星一颗两颗三颗四颗连成线“,是不是感觉好美?看了一年、二年和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有没有觉得好乱


不仅你觉得懵,律师、法学者和地方法院也懵圈:这可咋整?究竟怎么适用?


民法总则施行初期,由于与民法通则的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有重叠、衔接,各地法院在适用一年、二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时出现混淆是必然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一统时效的气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统一为3年。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适用3年诉讼时效是有前提的。看下文。


四、适用3年诉讼时效有什么前提?


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时,诉讼时效已经起算但没有届满民法通则2年和1年的,当事人说我要按照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法院必须适用3年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和1年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已经届满,当事人说我要按照3年的诉讼时效来,法院必须同意。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如果时效终止,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的时效中止进行呢?


“时效中止”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因为法定原因相当于被按了暂停键,在暂停期间诉讼时效是静止的,不计入期间。法定原因消除时,诉讼时效相当于被按了播放键,继续计算。如果中止原因在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时还没消除,就必须按照民法总则而不是民法通则的时效中止规定执行。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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