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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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股东还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能否要求其继续出资?

发布者:戴海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股权纠纷 |2314人看过

裁判主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虽另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亦不能免除应履行的出资义务。

 

案情分析:根据智达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应在智达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故李某友应于2013年8月22日前向智达公司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原审判令李某友向智达公司支付出资1250000元,并无不当。因智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期限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5年6月22日,故李某友主张智达公司已因经营期限届满且未经股东表决延续而解散,理由不成立。李某友要求认定出资时间在智达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至清算完毕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李某友虽另案提起了解散智达公司的诉讼,但李某友应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届满,无论智达公司解散与否,均不能免除李某友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故对李某友提出的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二审法院未予准许。

 

参考案例:李某友与广东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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