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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鼎投资中心与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戴海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股权纠纷 |3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股权转让价款协议产生纠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最终胜诉。被上诉人隐瞒案涉股权已经被质押的事实, 将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经代理人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判定一审判决错误,改判支持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律师点评

第一,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工商登记实质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是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使其产生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换言之:(1)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日即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2)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权受让人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再次,转让的股权是否设置质押以及质权人是否放弃质权,均不影响对外转让股权合同本身的效力。

 

3、建议或意见

持续性研究指导性案件并应用到案件代理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进到最大程度的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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