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16年1月10日,被告通过qq邮箱发给原告写字楼装修最终定稿平面图。2015年1月18日,原告但因总经理办公室室内效果图给被告;2015年2月10日原告打印接待台效果图给被告,并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款及人工费报价单290807.19元(1、总经理办公室37997.1元;副总经理办公室10164元;3、展厅+会议室119719.36元;4、走廊15293.76元;5、淘宝屋14414.12元;6、大厅51755.64元;7、厨房14503.11元;8、财务室13838.6元;9、材料费13121.5元)。被告电话表示同意。自2015年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济南市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南路紫金山路2 号紫金山儿童城帝唐大厦A座11楼进行拆除和装饰装修工作,同年6月结束。2016年春节前,原告和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款290607.1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装饰装修款200000.00元,余款90807.1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第一次开庭时由于没有签订合同,原告提供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被告均不予认可,被告认可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装饰装修款只有1950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装饰装修款200000.00元,也就是说被告不但不欠原告装饰装修款,原告还应当退还被告5000.00元。我经过和原告多次沟通,现场实地了解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果断帮助原告向法院就被告认可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被告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251007.92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07.92元,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3、建议从事装饰装修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约定清楚,工程完结报价单应当让对方签字盖章。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