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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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遇补偿政策调整,是否按新政策执行?

发布者: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822人看过

律师解读:对补偿标准的调整作出特别约定,如约定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应同时约定明确的期限,即在哪个时间段可以适用如果未约定明确的期限,则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期限是为合理期限应为该协议的履行期限,签订该协议时起该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在该期限内,则按照新政策执行,反之则不然。

 

 

一、裁判要旨

涉案征地补偿协议关于如遇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的约定为该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对土地征收价格政策调整时补偿标准按照新政策执行的特别约定,并非该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由于涉案征地补偿协议已对补偿费约定了标准和具体数额,故若对补偿标准的调整作出特别约定,则应同时约定明确的期限。否则,该协议将一直处于履行不能终结的状态。因没有对补偿标准调整约定明确的期限,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理期限应为该协议的履行期限,即自签订该协议时起至该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简介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6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政府西夏区镇北堡镇政府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顾家桥村村民委员会

原诉请:按照101号文件(按照新补偿标准)继续履行该协议、补偿差额

1、西夏区政府于2011年4月25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

2、西夏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顾家桥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就征收顾家桥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并将补偿款足额发放至该村委会。

3、顾家桥村委会(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补偿协议》,西夏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及镇北堡镇政府在该协议甲方处盖章。该协议约定了该项目自2013年元月起,如遇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调整,按照银川市新政策执行;

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发布101号文件,确定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5、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月6日下发了10号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101号文件所明确的征地补偿标准。

该文件公布实施前,已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该文件公布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市、县(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征地或已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最高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某的再审申请。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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