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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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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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xx县人民政府 行政不作为案

发布者: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行政复议 |909人看过

xxxxx县人民政府


        行政不作为案     

 

导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权力清单内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李莹莹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不作为

 

裁判要点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应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履责申请所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具有对外表现形式的,不应认定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涉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发生在戚守民与高军之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具有确权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原告xxxxx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7年4月被告具体组织实施今是大道建设项证收行为,将原告位于征收范田之内的原xx乡瓦屋村村委会小高村东北角的祖宅登记在高x名下,并给予了高x征地补偿。原告不服,多次到南湖街道办事处提出权属争议异议,均未果。2017年6月28日,原告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力法》、《xx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权属纠份的意见》通过南湖街道办事处向被告提出了权属争议申请。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处理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请求:1.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原告与高x的宅基地产权纠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1.xx县档案局土地所有权存根,证明涉案土地一直系原告祖宅。2.权属争议中请书、南湖街道办公示接收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告递交了权属争议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xx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权属争议处理应该度向乡或街道亦提出申请,然后由乡或者街道办向县政府提出处理申请。3.与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陈x言通话录音8次。证明原告将确权申请文件提交给南湖办事处,被告收到南湖办事处的报告后,将该文件转给xx县国土资源局,此后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xx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并未收到南湖街道办事处的报告,是直接从原告处收到申请,且按照程序签批交由国土资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另查明,申请确权的土地位于xx县原河坞瓦屋村委现该村委已属新蔡县南湖办事处管辖。2017年6月28日,xxx向xx县人民政府和xx县南湖办事处道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要求解决xxx祖宅宅基地的产权归属争议,但xx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确权决定。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新蔡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作出确权决定。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涉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发生在xxx与高x之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具有确权处理的法定职责对此被告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被告认为其接到原告确权申请后批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也未提出廷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査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处里意见的,经该国土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原告xxx于2017年6月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后,xx县人民政府今未作出确权决定,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供出延长处理的证据,被告的行为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为此,原告提起诉訟,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充分。

 

      裁判人员:于发安、程海龙、王东风                           裁判时间:2018年12月17

 

律师观点

付华伟,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系原告代理律师

律师在接受原告当事人xxx的委托后,进行了积极的走访、调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等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付律师强调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对被告xx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答辩证据一一质证,并当庭否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合法性。

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涉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发生在xxx与高x之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具有确权处理的法定职责对此被告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观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xxx于2017年6月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后,xx县人民政府今未作出确权决定,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供出延长处理的证据,被告的行为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为此,原告提起诉訟,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充分。

观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本案被告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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