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某某3岁,在家人陪伴下来到超市的二楼儿童乐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跌倒,造成右侧小腿胫骨骨折,花去医药费1600元。
该案接手后,首先向当事人了解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为付费项目、游乐场是否有安全提示及相关安全人员;监护人是否在旁陪伴、孩子是否有过于危险的动作等。
其次,经律师实际走访、调查,了解到该超市所属的商贸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里不包含儿童乐园项目,且事发地地板保护海绵较薄,达不到保护作用。
经过庭审,根据手上掌握的相关证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入托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原告达成诉讼目的后撤诉。
律师点评:该案能得到被告支付赔偿有以下几点原因:
1、安全提醒、安全措施不到位。
2、超出经营范围,属于无照经营。
最后要提醒广大家长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第一位的是监护人,而游乐场、商场需要做到的是仅仅是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把孩子的安全寄托于商场等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