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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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模版

发布者:高春雨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36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想、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合肥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联系方式:XXX。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XXX元(自2016年5月1日以借款本金XXX元为基数起按照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16年1021日),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共计23167元;

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元;

5、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有限公司以公司流动资金需要为由,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8月8日、10月17日从原告XX处借入人民币4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2012年6月26日被告公司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剩余本金95万元整,双方约定利率仍按月息2%计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8日,自2014年12月9日至今的利息被告一直未支付。2016年3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截止2016年3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3.5万元。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被告公司要求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被告公司以及被告公司的股东XX、XX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调解协议,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被告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息共计126667元,并约定借款本金95万元按照年利率10%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并约定被告应偿还原告诉讼费(含保全费)6500元。并约定若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同时约定被告XX与XX承诺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X月X日贵院作出X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但是在原告撤诉后截至目前,被告仅仅支付原告11万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归还拖欠原告的金额。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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