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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地处武汉,由于疫情公司裁减人员被辞退,要求补偿合理吗?

2020年03月19日 | 发布者:周彩云 | 点击:6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因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最近,咨询劳动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大量激增,今天针对有人咨询已怀孕的职工被辞退问题,详细解答一下。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已经达到控制,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是无法

因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最近,咨询劳动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大量激增,今天针对有人咨询已怀孕的职工被辞退问题,详细解答一下。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已经达到控制,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是无法复工复产的,特别是武汉地区的企业,企业无法复工经济损失是特别巨大的,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遵循法律程序,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允许的,有时也是必要的。

    一、疫情期间可不可以裁掉孕妇?如何补偿?

    首先要明确一点,已怀孕的女职工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无论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都不能裁掉孕妇的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没有严重过错,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怀孕期间裁掉孕妇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同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

    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是违法的,已怀孕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已怀孕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其双倍的赔偿金及其其在"三期"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单位是不是绝对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凡事无绝对,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2种:

    1.协商解除

    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2.重大违法违纪解除

    如果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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